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清悠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14号 申请人:盐城市清悠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12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一组紫金国际大厦1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清悠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清悠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清悠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清悠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