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一组紫金国际大厦1幢706室(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居民。
上诉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诚冶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和建设公司)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3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震诚冶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专用条款第十条22.2款:“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照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均向法庭出示合同原件,在核对两份原件之后,上诉人发现两份合同原件存在诸多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尤其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以及被上诉人合同原件盖章页与其他页在新旧程度、打印字体等方面有细微差别,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可能涉嫌将其自己持有的合同原件,除盖章页外,其余在修改有关管辖权的约定后,重新予以了打印并替换了原合同页面。因此,一审中上诉人请求鉴定被上诉人合同原件的真实性,在未确定被上诉人合同原件的真实性基础上,不宜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文件为准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本案的合同名称“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应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该合同项目名称为“马来西亚大马钢铁高炉土建配套结构与高炉出铁场渣铁沟钢结构制作工程”,工程地点:马来西亚,分包范围为钢结构及配套零部件制作。从工程名称、分包范围及专业分包内容,可以看出本合同属于建设工程的分包合同。退一步讲,本案即便在不考虑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情况下,从合同性质来讲,盐都区人民法院也依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鉴于本案双方举证的原件不同,在确定案件管辖权时有必要先就被上诉人合同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不宜单独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
亿和建设公司辩称:一、因双方各自提交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权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且双方均不能进一步提交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权条款的约定。二、案涉合同的性质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制作钢结构的零配件,是来料加工,加工地点在盐城市盐都区,加工完成后发到上海港。项目名称虽是“马来西亚大马钢铁高炉土建配套结构与高炉出铁场渣铁沟钢结构制作工程”,但这是上诉人与马来西亚方的工程名称,并不是被上诉人的合同内容。被上诉人将来料加工的零部件发送到上海港后,合同义务已完成,不存在到马来西亚现场安装等。而上诉人毫无诚信,故意拖欠加工费,被上诉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承揽上诉人分包的钢结构制作及配套零部件制作,按上诉人的要求制作完成后发送上海港,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提供一份合同原件,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为盐都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管辖权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因双方提供合同文本均未加盖骑缝章,双方又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故本院认定案涉管辖权约定不明,本案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加工款及垫付材料款等,争议标的为接收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方,故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