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4民初87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
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车逻镇振兴路7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