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219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高邮市逻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