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219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高邮市逻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