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04民初710号
原告:屠红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
原告:*达成,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江,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振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赢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柏文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屠红贵、*达成诉江苏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赢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屠红贵、*达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屠红贵、*达成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赢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6元减半收取8398元,公告费820元均由原告屠红贵、*达成负担。
审判长赵敬旭
审判员刘国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