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虎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邗民初字第3706号
原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虎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虎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