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

任卫国与屠红贵、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4民初874号
原告:任卫国,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屠红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
被告: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车逻镇振兴路7路。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任卫国与被告屠红贵、江苏兴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任卫国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卫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