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行申1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经济开发区西首(庞家)。
法定代表人周祥荣,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瑞亮,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武,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元,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建庆,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陶勇,男,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诉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行终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齐鸣
审判员 季芳
审判员 黄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