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567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567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446X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被告: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2615676U,住所地兴,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西路**v>
法定代表人:周祥荣。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传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