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567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446X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被告: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2615676U,住所地兴,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西路**v>
法定代表人:周祥荣。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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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陆传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