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1民初428号
原告:陶林,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系***之父),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经济开发区西首(庞家)。
法定代表人:周祥荣,总经理。
原告陶林、***、***与被告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2018)苏1281民初27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再审,因该案与本案有重大关联和影响,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陶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龙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包同英
审判员***
审判员束长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