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金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3142号
上诉人江苏金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广永 审判员  刘阿珍 审判员  王 存
书记员  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