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5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村96号3幢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