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村96号3幢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军,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润欧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润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润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沈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