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立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2615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立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毕道喜。
原告***与被告南京立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20日,原告张从英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