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3号卓立大厦11层(1101-1118室)。
法定代表人:姜伯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添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金牛湖风景区内银牛山路1号2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添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故两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4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成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