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金牛湖风景区银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美,女,1963年3月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茉莉花园公司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以上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率6%标准计付)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美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对本院终结执行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申请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力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许亮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倪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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