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3933号

原告:江苏茉莉花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花园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金牛湖风景区银牛山路1号2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美,女,1963年3月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茉莉花园公司与被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茉莉花园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仁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茉莉花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以上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率6%标准计付)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被告**美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诺几天还款。后被告未能按承诺期限还款。2019年12月12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9年12月4日还50000元;2020年元月20日归还100000元;2020年3月底还清余款250000元;如逾期不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承担。被告**美在担保人栏签名。计划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第一期5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只是在电话中称忘记开庭时间,原告所诉是事实,**美虽是担保人,但钱都是自己用的。自己会找时间与原告商谈还款事谊。

被告**美未作答辩。

原告茉莉花园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书、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被告**、**美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诺口头几天还款。后被告未能按承诺期限还款。2019年12月12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9年12月4日还50000元;2020年元月20日归还100000元;2020年3月底还清余款250000元;如逾期不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承担。被告**美在担保人栏签名。计划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第一期5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2020年6月1日,原告为向被告提起诉讼支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茉莉花园公司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清单,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原告已按借条载明的数额支付了借款400000元,被告后为此出具了相应的借据。原告提供的2019年12月12日的还款计划书中,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被告**美,在担保人栏签了名。因被告**未能按计划还款,被告**美亦未能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的责任不因担保人没有实际使用所担保的借款而免除。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能按计划归还原告的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茉莉花园公司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以上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率6%标准计付)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美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叶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