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92号之三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新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81397M。
法定代表人:王春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杨新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1585516P。
法定代表人:张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