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4633号
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与被告江苏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拓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际领公司名下(开户行:中行南京南钢支行,银行账户:×××)银行存款348819.69元,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但原告未明确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即价值348819.69元的具体财产线索。原告开拓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险金额为348819.69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行南京南钢支行,账户×××)银行存款348819.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64元,由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唐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