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697号

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冉旭东。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果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378306M。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

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5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冻结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民初31号之一裁定准予续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5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