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74号
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11号(A区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冉旭东。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果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378306M。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
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民初31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55万元。
二、解除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10万元。
三、解除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39883.25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