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奔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3193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大沙河镇果都路**。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奔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正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奔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