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财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11号(A区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冉旭东。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果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378306M。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
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697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