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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378306M,地址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