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远根,男,1979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7日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洪田宾,男,1973年12月10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徐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方远根、**与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006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
2017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苏03执保16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继续冻结徐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继续冻结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8)***执172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扣划陈建银行存款1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扣划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7)苏03执保164号民事裁定书、(2018)***执172号执行裁定书对**、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