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财保1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铉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66号2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02KC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是先西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2857863K。
法定代表人:欧祥银,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铉锴商贸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渝0104执保718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铉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铉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铉锴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