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与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6民初3191号
原告: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4841948。
代表人:**,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78号,注册号5002360000044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