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444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华东建司集资房B幢502),注册号:500236000004414.
法定代表人欧祥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