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444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华东建司集资房B幢502),注册号:500236000004414.
法定代表人欧祥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