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执恢809号
关于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前向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350万元,至2019年1月18日的利息95270元及此后至返还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二、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对上述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8181.5元(已减半),由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共同负担,于2019年7月12日前迳付给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0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法官助理 王希禹 书 记 员 庄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