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执复39号
复议申请人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以下简称虹枫中心)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2018)苏0482执2890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坛法院确认并查明:该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坛公司)、虹枫中心、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邓俊、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三次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债权转让过程分别为江南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合泰公司)。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江南银行将债务人中坛公司所欠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债权依法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9年8月2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又将相应债权转让给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2日,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将该债权转让给合泰公司,且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
金坛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该院作出(2018)苏0482执2890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合泰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有关规定,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法定事由,且也不存在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金坛法院裁定变更涉案申请执行人为受让人合泰公司,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虹枫中心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关于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中坛公司、虹枫中心、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邓俊、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坛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苏048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一、中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南银行借款本金498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841670.1元,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承担江南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二、如中坛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江南银行有权以虹枫中心提供的下列抵押物溧阳市××旅游度假区沙新村假区沙新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溧他项(2014)第xx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3100000元为限;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2号、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2号A-1溧房他证溧字第××号xx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20000000元为限;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2溧房他证溧字第××号8908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26700000元为限。三、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邓俊、王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6009元,由中坛公司、虹枫中心、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邓俊、王静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金坛法院根据江南银行的申请立案执行。 2018年12月5日,江南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南银行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中坛公司所欠江南银行的不良贷款本金49797319.78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2019年11月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中国华融江苏Y10190120-7号-57”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转让给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中坛公司所欠的不良贷款本金49797319.78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由协议双方依据2019年8月27日在南京签订的“中国华融江苏Y10190120-7号”《债权转让协议》执行;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是协议双方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中国华融江苏Y10190120-7号”《债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2019年10月22日,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合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合泰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贷款债权(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该协议附件一“债权转让明细表”载明,截至2019年5月24日,借款人为中坛公司,本金余额为49797320元,担保人为邓俊、王静、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虹枫中心;该协议附件二“单户债权转让确认书”约定,橡樹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合泰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对债务人中坛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共计债权本金49797320元及相应的欠付利息,债权转让后,合泰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关于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债权人、受让人分别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通知相关债务人、担保人。
驳回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执2890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正生 审 判 员 孙慧民 审 判 员 王 臻
法官助理 陶金沙 书 记 员 叶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