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破申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邓俊、王静、邓建平、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坛建设公司)、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瑞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请求对中坛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9月8日,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审查期间内,瑞丰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述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瑞丰科技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智
审 判 员 陈建平
审 判 员 王 磊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