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38916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金坛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云。
被执行人: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034442XW,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良常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俊。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13653.2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