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0126L1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王静,女,1976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034442XW,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481509767546N,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管郁明。
被执行人: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75644649-1,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工业园良常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
关于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静、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静、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静、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9917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