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172号
原告:程合灯,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程合灯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程合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合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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