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00号
原告: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龙凤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561614571P。
法定代表人:向集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1.79元,由原告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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