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36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渝023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诉讼费给付义务,本院民二庭于2022年5月25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为了便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决定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8800元内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8800元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