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38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夏中富,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巫山县。
原告:***,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49年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富、***、***、***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中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夏中富、***、***、***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