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3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谢家祥、***、***、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虎
书记员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