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初8620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利川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关东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7695091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利川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