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65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娇,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145元,减半收取计9572.5元。
审判长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金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