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兴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7308号
申请人:苏州金兴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钱东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金兴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金兴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78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金兴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7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