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6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娇,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