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1155号
原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60号。
法定代表人:钱东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6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北部新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四明路8号(浒墅关开发区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北部新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琛
书 记 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