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2808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申请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做出的(2019)渝0116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73576.67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0年11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兑现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28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晓晶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高强
书 记 员 苟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