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296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渝0236执296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渝0236执2966号执行裁定书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1月23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30XF。”
补正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30XF。
法定代表人:黎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费明军
审 判 员 姚鸿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若弱
书 记 员 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