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2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1月23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渝0236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和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产品、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除网络划拨的76225.85元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本案暂不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姚鸿雁
审 判 员 费明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若弱
书 记 员 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