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1893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30XF。
法定代表人:黎勇。
原告***与被告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明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