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6执85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30XF。
法定代表人:黎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渝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4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3416元。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渝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4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委托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走访了解了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社保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其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股权限制。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存款,实际冻结并扣划807.43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奉节支行的存款,实际冻结并扣划708.35元。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75917元,但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回复称无到期债权,无法协助。现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移交公安机关临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1515.78元,申请执行人***拒绝领取,本院予以提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渝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4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