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财保397号
申请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黎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道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关于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道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谊